新农合无责方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偿政策
一、保险对象
参加2015年桃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合人员即为本补偿服务的保险对象。
二、保险责任
因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无责任方意外伤害按照当年新农合实施方案认定)在本县的定点医疗机构(含省、市、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住院总费用的30%给予补偿,非本县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住院总费用的25%给予补偿。保险年度内,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5万元(含本年度因疾病住院在新农合已报销的金额)。
三、补偿程序
1、县内住院治疗 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实行医院即付即补,对于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不予补偿,相关用药不录入泰阳网;对于无责任方的住院费用录入泰阳网进行审核,补偿资金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每月25日为结算日,由院方人员携带相关补偿资料至新农合无责任方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偿办公室统一办理拨付手续。
2、县外住院治疗 由参合人员或其家属将理赔资料递交至桃源县新农合无责任方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偿办公室,经办机构收取资料后迅速进行查勘,省内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查勘报告,省外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查勘报告,对于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予以拒付,并通知患者,对于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经办机构将补偿信息录入泰阳网,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拨付到患者账户并通知患者。
四、补偿时间规定及截止时间
因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入院的,按2015年度新农合无责任方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偿新标准执行。
补偿截止时间:2015年入院的患者应于2016年3月底前向桃源县新农合无责任方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偿办公室提出补偿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五、办理补偿需提供的资料
县内定点医院住院患者出院时,提供参合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交至定点医院新农合服务窗口,由定点医院即付即补;住院总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还必须提供保险查勘人员出具的《新农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调查表》第二联(黄色联)。
县外医院住院患者出院后,应带齐参合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小结、住院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汇总清单、伤者本人银行账号到桃源县新农合无责任方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偿办公室办理。
六、报案及查勘
发生意外伤害住院后,患者本人或家属或院方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桃源县新农合无责任方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偿办公室报案,办公室派调查人员及时进行查勘。
县内住院治疗报案电话:0736-6666175 0736-6666785
县外住院治疗报案电话:0736-6666205
七、办公地点
资料收集窗口:桃源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大厅
地址:县卫生局大门右侧
业务处理中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公司客服大厅
地址:漳江北路52号(新河桥往青林方向500米左边)